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法-13-2024101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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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有德即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 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董事長,因財團法 人臺東天后宮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召開第2屆第3次董監事聯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組織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申請臺東縣政府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 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113年6月15日第2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臺東縣政府113年9月25日府民禮字第1130215585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2、第37至44、第51至53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東天后宮捐助章程第24條,係關於財團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所為修正,核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無違背,並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