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TDV-113-法-15-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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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茂雄即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蔡麗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間請求變更捐助章 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7條第2項、第8條第 2項、第9條、第11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其餘事項不在得聲請之列,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7日經第2屆董事會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113年9月16日府教終字第1130207550號函(下稱主管機關同意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主管機關同意函、相 對人第2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紀錄暨其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簽到表、捐助章程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調取相對人設立登記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觀諸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其中新增如第4條關於設置分事務所程序、第7條第2項董事連任限制、第8條第2項副董事長職缺及其執掌分工、第9條榮譽董事之任期、第11條財產運用方式,核屬完備財團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亦與相對人設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不相違背,自應准許。至其於修訂內容均係因應財團法人法及相關子法所為之用語調整,或一併調整條次,並未變更相對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不符,揆諸前述,此部分修正自無須聲請本院處分。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財團法人質平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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