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TDV-113-消債更-104-2025021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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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蔡士銓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據聲請人113年11月15日提出之陳報(1)狀聲證10彙總登摺 明細所示,其中有五筆摘要「行政院發」,每筆匯入金額新臺幣(下同)6,400元。請聲請人確認並說明是否領有政府或相關社福津貼及補助?或應受扶養之人除已陳報蔡挪亞、蔡以撒每月各領有育兒津貼7,000元外,是否尚領有其他補助或津貼? 二、據聲請人113年11月27日提出之陳報(2)狀檢附回函資料, 聲請人應在臺灣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設有存款帳戶,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0月17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前已檢附部分毋庸重複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