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V-113-消債更-111-2024121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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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吳永智 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2,06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欠債原因、為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三、請聲請人陳報在職證明、收入切結書、近兩年薪資單或薪資 明細。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即自民國113年9月11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   ㈠聲請人名下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餘額 (如存摺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名下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其有效人壽保險 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請聲請人向臺北市○○路000號5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 五、請聲請人就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擔保債權,陳報上開債權 貸款數額、利率、貸款內容、貸款日期、還款期限、還款進度、契約影本、及作為擔保之汽機車之二手市值(如行照、購買明細、鑑價報告等)等資料,若已遭拍賣,亦請一併陳報。 六、就聲請人陳報扶養父母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   ㈠聲請人之父母有何種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 請陳報其所得及財產資料。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其他扶養義務人 為何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姓名、年籍、親屬系統表,若不能分擔扶養義務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資佐證。 七、請說明聲請人除聲請時陳報需扶養母親外,有無扶養其他如 配偶、直系血親(含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之家屬等人,若有,請說明其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請說明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何需接受扶養?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例舉但不限於:學生證、在學證明、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等)。 八、若聲請人有接受他人扶養,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關係為 何?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 九、請聲請人說明本身有無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資格,以 及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如:低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障津貼、租屋補助、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等)種類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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