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消債更-67-202411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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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家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 元【計算式:6×51×10-1,000=2,06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6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6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另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 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聲請人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包含房租、水電瓦斯費及交通費等總計已達2萬8,0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所陳報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費1萬4,000元應屬聲請人扶養其父、母及配偶之扶養費用,則此部分費用是否仍計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實際支付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母親費1萬4,000元等支出之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其配偶、其父之醫療費用單據;其就學中的弟弟之就學證明、戶籍謄本、學雜費單據等)。 六、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雙親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見本院卷第1 3頁),則除聲請人外,其餘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該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本身是否已成年?有無工作能力?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收入狀況、聲請人需扶 養其母之原因(即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雙親、配偶), 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提出其名下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全部金融機構自111 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查詢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聲請人陳報其有民間債權人王鈞輝之私人債務,請提出相關 證據(如借款、借款契約等)證明之,並查報王鈞輝之年籍資料。 、因聲請人應補正資料眾多,倘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 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或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護其權益。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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