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消債更-84-202411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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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伍秀燕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60元【計算 式:6×51×10-1,000=2,06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陳其數筆債務係肇因於借款予朋友生活周轉,請說 明聲請人出借款項對象之姓名、年籍及聯絡資料與出借金額明細?聲請人目前是否已收回上開借款及利息?如尚未收回出借款項,則為何聲請人未提出其債務人清冊?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並提出修改後之債務人清冊。 四、聲請人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工 作狀況為何?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及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前、後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變化。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 ?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如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達成分期清償協議,則 其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方為適法。請說明履行情形及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 協商一致性方案」,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另行與其他債權人個別協商?若有,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含兼職、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若其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張○加的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張○加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 11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有申請但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7月11日回溯2年內),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113年7月11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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