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DV-113-監宣-40-20250203-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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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正美 關 係 人 陳 良 林意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被繼承人温 貴榮之遺產」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天照之遺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之部分: 因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裁定理由欄㈡⒈記載:「本院參 酌被繼承人即第三人陳天照遺有附表一之遺產(後略)」等語(見裁定書正本第3頁第4行),可見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記載「被繼承人温貴榮之遺產」等語(見裁定書正本第9頁第8行)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