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V-113-簡上-5-20250106-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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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鑽石房地產仲介企業社即李玉琳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 被上訴人 采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宇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上訴人依附件所示提出書狀,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蔡易廷                 法 官 張鼎正 附件: 上訴人應於文到10日內依本件協議簡化之爭點即兩造於民國111 年9月19日成立居間契約、同年月25日成立居間契約或同年月25 日為變更契約,分別確認有關請求遲延利息計算之主張及聲明。 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於收受上開書狀後 ,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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