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繼-107-20241209-2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07號 聲 明 人 陳O鰲 陳O安 陳O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明人未補繳裁判費,聲明不合法: ㈠本件聲明人陳O鰲、陳O玟、陳O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另須 補繳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聲明人應於113年11月26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㈡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聲明人之住處(見本院卷 第39-43頁送達證書)。 ㈢因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見本院卷第45、47頁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二、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