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繼-107-202412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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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07號 聲 明 人 陳O鰲 陳O安 陳O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明人未補繳裁判費,聲明不合法:  ㈠本件聲明人陳O鰲、陳O玟、陳O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另須 補繳費用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聲明人應於113年11月26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㈡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1月12日送達聲明人之住處(見本院卷 第39-43頁送達證書)。  ㈢因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見本院卷第45、47頁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二、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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