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TDV-113-繼-2-20241008-2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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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2號 聲 明 人 楊O鈺 楊O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明駁回。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平均負擔。 理 由 一、聲明人未補繳裁判費,聲明不合法: ㈠本件聲明人楊O鈺、楊O龍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另須補繳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3年9月12日裁定命聲明人應於113年10月1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㈡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聲明人之住處(見本院卷 附送達證書)。 ㈢因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見本院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二、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