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繼-55-2024112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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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55號 聲 明 人 汪O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未繳納裁判費,聲明不合法:  ㈠聲明人汪O麟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未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明人應於同年11月11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㈡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聲明人住處之利嘉派 出所(見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  ㈢因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見本院卷第83、85頁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二、程序費用之計算及負擔:   因僅有同件聲明人汪O敏、陳O花、汪O惠繳納費用(見本院 卷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聲明人汪O麟並未繳納,且無其他應由其負擔之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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