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繼-55-20241129-2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55號 聲 明 人 汪O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人未繳納裁判費,聲明不合法: ㈠聲明人汪O麟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未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聲明人應於同年11月11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㈡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聲明人住處之利嘉派 出所(見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 ㈢因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費用(見本院卷第83、85頁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二、程序費用之計算及負擔: 因僅有同件聲明人汪O敏、陳O花、汪O惠繳納費用(見本院 卷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聲明人汪O麟並未繳納,且無其他應由其負擔之程序費用支出,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