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繼-78-20241129-1
字號
繼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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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羅○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羅○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 事件,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羅○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 年8月17日死亡,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路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遺產管理人羅子琋(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而又為遺產管理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82條之規定,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羅○蘭之遺產負擔。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