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TDV-113-繼-80-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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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詹OO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 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高雄市○○區○○里○○路0號」, 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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