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聲-528-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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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吳炎成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閱卷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 事件全部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 水井段783、812、817、816、781、782、790、801、1032、1032-1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因系爭土地之原公同共有人吳淑珍代理除聲請人以外之其餘原公同共有人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中與系爭本案原告賴癸文等8人於113年9月24日成立和解。聲請人於賴癸文等人持系爭本案之和解筆錄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後,接獲地政事務所之通知,始悉上情。聲請人雖非系爭本案之當事人,惟係系爭土地原公同共有人之一,上述系爭土地之移轉已直接或間接造成聲請人財產上之不利益,爰聲請閱覽系爭本案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非系爭本案之當事人,惟係系爭土地之原公 同共有人之一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案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土地之處分對於其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權利自有所影響,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就系爭本案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本案之全部卷宗,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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