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補-177-2024120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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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鄭俊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0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 640元在案(下稱原裁定),嗣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113年9月18 日以113年度國抗字第2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並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360,000元確定在案。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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