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補-337-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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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謝清彥 住○○市○○區○○路○段0000巷0弄 00號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呂憲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