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文件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TDV-113-補-340-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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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羅重元 被 告 楊毅萱即祥瑞鐵件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起訴狀附表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 依其主張係為申請使用執照,因被告未交付系爭文件致其逾建築 執照之建築期限,補照將受有罰鍰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損害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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