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補-34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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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劉立祥 被 告 林伯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6元(計算式:精神慰 撫金20萬元+郵票費16元=20萬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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