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TDV-113-補-342-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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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蛉文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之地上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0,300元【計算式:1萬2 ,670㎡×公告現值90元/㎡=114萬0,3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 求被告給付1,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636元,請求法定遲 延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 被告自113年9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15元部分 ,其中自113年9月1日至同年月15日之不當得利為起訴前所生, 共計380元【計算式:815元×14/30=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共應核定為114萬2,316元【計算式:114萬0,300元+1,636元 +380元=114萬2,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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