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TDV-113-補-344-20241016-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黃鏡容 被 告 黃厚薰 陳菊子 兼 上一人 監 護 人 黃千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如附表所示之4 筆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原告就系爭房地因分割可得受之 利益,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5,950元【計算式:8 84,500元+378,675元+10,975元+21,800元=1,295,9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新臺幣) 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22 29,000元/㎡ 1/4 884,500元 2 臺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 81 18,700元/㎡ 1/4 378,675元 3 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四維路三段246號) 43,900元 1/4 10,975元 4 臺東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正氣北路255巷28號) 87,200元 1/4 21,800元 合 計 1,29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