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TDV-113-補-346-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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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楊千霈即行鹿娛樂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34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