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補-349-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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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李竫絨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邱盛富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