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V-113-補-354-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崇瑋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號房屋(即臺東 縣○○市○○段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應先核算其於本件訴訟所欲撤銷標的(按:系爭不動產 )之交易價格,並提出該不動產之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並應就本件債權總額與上開不動產交易價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能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或被告徐**之真實姓名,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