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補-358-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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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9 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