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TDV-113-補-364-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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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被 告 張石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2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