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補-365-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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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0萬2,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959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45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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