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TDV-113-補-366-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葉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 告 陳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1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 訟標的金額為221萬元(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補正 起訴狀繕本乙份,並請查報本件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 字第972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是否為同一事件及是否繫屬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