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TDV-113-補-366-20241018-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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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蔡曉玲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被 告 陳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葉曉玲」之記載,應更 正為「蔡曉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另有關原裁定所命補繳之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