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TDV-113-補-368-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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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冠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