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TDV-113-補-37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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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書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慧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 臺幣(下同)3萬1,6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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