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TDV-113-補-376-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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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