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TDV-113-補-378-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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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告 李松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7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李松琦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李松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