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DV-113-補-379-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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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呂霽航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 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綠展、鄭○○、鄭全宏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 在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㈡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⒈確認原告就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全部,有優先承買權存在。⒉被告鄭○○、鄭全宏應將其與被告鄭綠展間於民國113年9月6日就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鄭綠展所有。⒊被告鄭綠展應就系爭土地,按其與被告鄭○○、鄭全宏間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併將系爭土地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㈢上揭數項訴訟標的均係原告基於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係屬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然本件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須待證據調查後始得特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4,42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面積181.26㎡=92萬4,4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 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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