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補-382-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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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陳東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李振華(原 名李志騏)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0萬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769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26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