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TDV-113-補-384-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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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東宇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 告 陳惠枝 住臺東縣○○鄉○○村○○路000巷00 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82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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