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TDV-113-補-385-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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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彭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珍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56,400元(48,800台斤稻穀×15.5元/台斤),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