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TDV-113-補-389-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東縣 ○○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及坐落其上同段197建號建 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與317-14地號土地, 下合稱系爭房地)房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兩造就系爭 房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9 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 補正臺東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7建號建物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及被告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楊琇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