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V-113-補-390-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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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蘇盈鶥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0樓 蘇洺慧 被 告 蘇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7,89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