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補-393-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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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以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 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陳林以真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陳林以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