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DV-113-補-394-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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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田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 134,3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