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TDV-113-補-398-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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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杜有州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被 告 陳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