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TDV-113-補-399-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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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羅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婉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