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V-113-補-401-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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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楊諭翰即泰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7,202元(計算式:本 金37萬2,267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4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4,935元=37萬7,2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97,815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4日 (70/365) 6.54% 3,735元 2 違約金 297,815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9月4日 (40/365) 0.654% 213元 3 利息 74,452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4日 (70/365) 6.54% 934元 4 違約金 74,452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9月4日 (40/365) 0.654% 53元 合計 4,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