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補-40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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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梁恕人 梁立人 梁艾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景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萬0,4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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