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TDV-113-補-407-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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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被 告 噶瑞・布萊魯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1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