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3-補-409-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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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潘宥臻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蘭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號房屋第二層樓(下稱 系爭房屋)現值之客觀參考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二、請提出被告丙○○、法爾錫(原名陳奕翔)、法杜伊(原名陳 奕文)、丁○○、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若被告未成年,則請一併補正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