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TDV-113-補-413-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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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源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池上鄉大波段544、548、549、55 0、551、552、552-1、555、556地號土地、同縣鄉○○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共68,538.56 ㎡上之地上物清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被告占用大波段5 55、556地號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89元/㎡, 合計占用面積為3,618.6㎡,至於大波段544、548、549、550、55 1、552、552-1地號土地及錦園段507、512、513地號土地之土地 公告現值均為300元/㎡,合計占用面積為64,919.96㎡,訴之聲明 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9萬8,043元【(89元/㎡×3,618.6㎡ )+(300元/㎡×64,919.96元/㎡)=1,979萬8,043元,元下4捨5入 ,下同】;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6萬2,687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6萬2,687元,至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 請求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3,452元部分,其中自113年11月1日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同年月 19日之不當得利為2,186元(3,452元×19/30=2,186元),依上開 規定,應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986萬2,916元(1,979萬8,043元+6萬2,687元+2,186元=1,986 萬2,9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