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TDV-113-補-415-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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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陳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2,000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1,174㎡×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352萬2,00 0元);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3元(計算式:計算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19日止之不當得利525元+75元×19/30月=57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萬2,57 3元(計算式:352萬2,000元+573元=352萬2,57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