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V-113-補-416-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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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林篤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按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 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 地號、臺東縣○○市○○○段000地號、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 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臺東縣○○鄉 ○○段0000地號之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土地所有權全部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4,279,205元(詳如附表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 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公告現值 核定價額 1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880.48㎡ 490元/㎡ 431,435元 2 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499.16㎡ 810元/㎡ 404,320元 3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669㎡ 610元/㎡ 1,018,090元 4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11㎡ 610元/㎡ 921,710元 5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90㎡ 610元/㎡ 969,900元 6 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875㎡ 610元/㎡ 533,750元 合計 4,279,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