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TDV-113-補-429-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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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陳永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桂田建設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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